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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3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可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零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捌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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