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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3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碧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玖拾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439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碧瑢 │自民國108年6│至清償日止 │年息2.66% │
│ │202847│ │月10日起 │ │ │
│ │0元 │ │ │ │ │
├──┼───┼─────┼──────┼──────┼───────┤
│ 002│新臺幣│洪碧瑢 │自民國108年6│至清償日止 │年息2.26% │
│ │169938│ │月10日起 │ │ │
│ │2元 │ │ │ │ │
├──┼───┼─────┼──────┼──────┼───────┤
│ 003│新臺幣│洪碧瑢 │自民國108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2.26% │
│ │182094│ │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碧瑢 │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
│ │202847│ │月11日起 │ │之二十計算 │
│ │0元 │ ├──────┼──────┼───────┤
│ │ │ │自民國108年8│至民國109年1│按上開利率百分│
│ │ │ │月29日起 │月10日 │之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洪碧瑢 │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
│ │169938│ │月1日起 │ │之二十計算 │
│ │2元 │ ├──────┼──────┼───────┤
│ │ │ │自民國108年8│至民國109年1│按上開利率百分│
│ │ │ │月29日起 │月10日 │之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洪碧瑢 │自民國109年2│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
│ │182094│ │月11日起 │ │之二十計算 │
│ │元 │ ├──────┼──────┼───────┤
│ │ │ │自民國108年8│至民國109年2│按上開利率百分│
│ │ │ │月29日起 │月10日 │之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14394號)一、依據金管會函令『銀行行使加速條款,本金視為全部到期,銀行得以「未償還本金餘額」為基礎計收遲延期間的利息;
違約金並得以「未償還本金餘額」為基礎收取』,合先敘明。
二、查債務人洪碧瑢於民國105年2月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50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20年2月5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年加1.58%,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2.66%)。
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以帳上已產生之違約金,及自繕狀日(即加速條款請求日)翌日,以現欠本金餘額,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六個月期間以下繳日+1日為起算點),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如證物1)。
三、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8年6月1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餘欠本息及計至民國108年8月28日之違約金6元屢經催討仍未清償。
依房屋貸款約定書第九條之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所示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四、查債務人洪碧瑢於民國105年10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00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20年10月13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年加1.18%,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2.26%)。
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以帳上已產生之違約金,及自繕狀日(即加速條款請求日)翌日,以現欠本金餘額,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六個月期間以下繳日+1日為起算點),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如證物1)。
五、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8年6月1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餘欠本息及計至民國108年8月28日之違約金3元屢經催討仍未清償。
依房屋貸款約定書第九條之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所示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六、查債務人洪碧瑢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年加1.18%,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2.26%)。
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以帳上已產生之違約金,及自繕狀日(即加速條款請求日)翌日,以現欠本金餘額,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六個月期間以下繳日+1日為起算點),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如證物1)。
七、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8年7月1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
依房屋貸款約定書第九條之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所示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八、綜上,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證物1:房屋貸款約定書三份。
證物2: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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