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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4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雅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參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貳仟肆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債務人江雅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8月29日止累計41,365元正未給付,其中32,400元為消費款;
8,965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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