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14440,20190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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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4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力美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美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石鉅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胡俊華

一、債務人石鉅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胡俊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參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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