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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444號
聲 請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相 對 人 葉少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與其締結保全服務契約書,屆期未繳服務費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惟聲請人提出契約書所載當事人姓名為「蔡少樺」,與聲請人請求之相對人姓名不符,故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釋明相對人正確姓名,該裁定於108年9月1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迄未補正,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請求難認為有理由,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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