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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5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慧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正確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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