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14512,201909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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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5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晏翎(原名鄭曉萍)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因108年9月2日聲請狀未載,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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