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14563,2019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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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5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麗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肆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壹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陸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應計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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