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14564,2019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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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5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崇奕(原名王本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壹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貳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參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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