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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7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001 │新臺幣14184元 │自民國108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 │ │ │二十計算延遲利│
│ │ │ │ │息,最高連續收│
│ │ │ │ │取期數為九期,│
│ │ │ │ │自第十期後應回│
│ │ │ │ │復依原借款利率│
│ │ │ │ │9.59%計收遲延 │
│ │ │ │ │期間之利息。 │
└──┴───────┴──────────┴──────┴───────┘
附件:
一、債務人吳祈椩於民國105年6月17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債權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14184元整。
(二)依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五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
(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93元整。
(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08年5月18日起以本金新臺幣14184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
詎債務人自民國108年5月1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證物名稱及件數:ㄧ、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二、帳務資料。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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