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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7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江仁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炯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怡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壹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利息:
┌──┬────────┬───────────┬───────────┬───────┐
│本金│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249187元 │自民國108年03月14日起 │至民國108年08月18日止 │年息1.15% │
│ │ │ │ │ │
│ │ ├───────────┼───────────┼───────┤
│ │ │自民國108年08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 │ │
└──┴────────┴───────────┴───────────┴───────┘
違約金:
┌──┬────────┬───────────┬───────────┬───────┐
│本金│請求金額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249187元 │自民國108年04月15日起 │至民國108年08月18日止 │年息0.115% │
│ │ │ │ │ │
│ │ ├───────────┼───────────┼───────┤
│ │ │自民國108年08月19日起 │至民國108年10月14日止 │年息0.215% │
│ │ │ │ │ │
│ │ ├───────────┼───────────┼───────┤
│ │ │自民國108年10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0% │
│ │ │ │ │ │
└──┴────────┴───────────┴───────────┴───────┘
附件:
一、緣債務人黃炯揚前就讀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時,邀同債務人王怡文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5筆,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259,137元整,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60期,
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黃炯揚於108年04月14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249,187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
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王怡文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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