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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7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藝涵
王靜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捌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472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靜怡、王│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1.15% │
│ │33814 │藝涵 │3月15日起 │8月18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8月19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靜怡、王│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0.115% │
│ │33814 │藝涵 │4月16日起 │8月18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1│年息0.215% │
│ │ │ │8月19日起 │0月15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0% │
│ │ │ │0月16日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14725號)一、緣債務人王藝涵前就讀崇右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王靜怡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1筆,金額為新臺幣33,814元整,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王藝涵於108年04月15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33,814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王靜怡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居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份、放款利率資料表1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1份、內政部提供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
資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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