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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7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菀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陸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債務人張菀如於104年6月11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
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
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
金。
二、債務人張菀如自107年3月14日至107年10月4日共消費簽新臺幣19,433元,但於108年3月15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
20,626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
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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