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14770,2019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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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7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戴士翔(原名戴國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陸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自九十七年八月十五日起算,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14770號)事實及理由
一、相對人於93年11月17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50,000元整,約定於97年11月17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4%計付。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7年07月14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
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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