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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7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錦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伍仟玖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零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陸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捌仟肆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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