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1485,2019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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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韋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隆盛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聲請人自民國93年起至民國107年止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及歷年勞保投保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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