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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8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秀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玖仟捌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二十計算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14865號)債務人鄭秀蓉前於民國106年10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
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339,867元,及自民國108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8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約定書影本乙份、交易明細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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