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14873,2019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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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8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哲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裕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崴智
顏智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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