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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9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鄭金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曾受僱於相對人公司之釋明文件(如勞保投保資料、薪資匯款資料或其他足資釋明任職相對人公司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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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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