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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彭家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彭成千(即彭玉慧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彭成千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彭玉慧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零捌萬柒仟零壹拾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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