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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0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源弘(原名朱源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柒仟柒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陸萬貳仟柒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利息:
┌──┬───────┬──────────┬──────┬───────┐
│本金│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307084元│自民國108年09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06%│
│ │ │ │ │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002│新臺幣155637元│自民國108年09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06%│
│ │ │ │ │計算之利息 │
│ │ │ │ │ │
└──┴───────┴──────────┴──────┴───────┘
附件:
一、債務人朱源弘於民國104年12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12月14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8年09月05日止累計
316,501元正未給付,其中307,084元為本金;
8,424元為利息;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朱源弘於民國108年01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16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1月31日起至民國115年01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9月05日止累計163,572元正未給付,其中155,637元為本金;
6,642元為利息;
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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