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15026,2019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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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0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貳萬零伍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二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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