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15029,2019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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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0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宜昌商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德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肆萬參仟陸佰參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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