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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0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周郁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筱芸(原名林福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零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陸仟陸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當期(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連續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連續最高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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