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0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許世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妍綸(原名張幼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捌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參仟零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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