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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0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許世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鈺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肆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月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所提AIG信用卡違約金部分約定,以應付當期應付帳款額扣除已付金額後之未付款部分2﹪逾期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台幣5000元等語,顯見當事人間已對違約金定有請求上限之約定,然本件聲請人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違約金新臺幣12,651元,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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