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15084,2019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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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0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馥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壹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參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緣相對人許馥軒於民國104年5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8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8年8月27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412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10430元。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
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
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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