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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0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代 理 人 林日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朝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零伍拾柒萬陸仟玖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七一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七一一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四二二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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