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15120,201909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1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景輝(原名余炯坤、陳炯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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