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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1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育政(原名周育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肆仟貳佰伍拾參元,及㈠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肆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五六計算之利息,㈡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伍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七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本裁定駁回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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