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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1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山臨溪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心菁
W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洧靖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以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利息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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