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1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佳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零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5139號│
├──┬─────────┬─────────┬──────┬────────┤
│編號│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 │(新臺幣) │ │ │ │
├──┼─────────┼─────────┼──────┼────────┤
│001 │2,546元 │民國103年6月2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
│ │ │ │ │ │
├──┼─────────┼─────────┼──────┼────────┤
│002 │11,532元 │民國103年10月2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