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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蒲鳳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橘園建設有限公司、李文正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原證2和解書所載之債權,與原證3支票二紙(票號WT0000000、AE0000000)所示之金額,其中新臺幣陸拾壹萬元部分,是否為相同之債權?若是,則該部分債權(即新臺幣61萬元部分)為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聲請人該部分請求,應更正聲明(即原聲明應加上債務人二人,若其中一人就新臺幣61萬元部分,給付一部或全部,另一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免其給付之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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