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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蒲鳳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姜大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明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 平
一、債務人姜大雄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若債務人明媗有限公司已為給付者,於給付之範圍內免除給付義務。
二、債務人明媗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若債務人姜大雄已為給付超過新臺幣參拾貳萬肆仟元者,於給付超過部分之範圍內免其給付義務,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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