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1876,201903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嬌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唐偉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人民幣壹拾肆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向其借款人民幣壹拾肆萬元,惟聲請人僅提出匯款單據,並未提出足資釋明兩造利息約定之文件,由於聲請人並未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致本院無從認定其計息期間及利率依據,聲請人該部分聲請,聲請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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