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0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忠
代 理 人 李俊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瑞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友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隆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億零貳佰伍拾陸萬貳仟玖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已代償孳息參仟柒佰肆拾參萬柒仟零肆拾玖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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