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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淺草居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朝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元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定有明文。
此為聲請支付命令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邱元忠積欠管理費,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8年1月1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
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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