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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楊予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俊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貳佰參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陸仟參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按月計算之違約金新臺幣玖佰元,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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