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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淑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白堊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人另聲請對陳裕達核發支付命令,因聲請人係請求薪資給付,故應以白堊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陳裕達僅為白堊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非債務人。
綜上,聲請人聲請對陳裕達核發支付命令,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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