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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34號
聲 請 人 許淑媛
相 對 人 黃賴素珠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亦規定甚明。
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未陳報相對人之姓名及年籍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8日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業於2月2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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