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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35號
聲 請 人 黃莉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黃麗美(即黃賴素珠之繼承人)、黃麗香(即黃賴素珠之繼承人)、黃義和(即黃賴素珠之繼承人)、黃小靖(即黃賴素珠之繼承人)、黃義彬(即黃賴素珠之繼承人)、黃任民(即黃賴素珠之繼承人)、黃舒薇(即黃賴素珠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黃賴素珠死亡時台端對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貸款債務剩餘金額為若干(附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催繳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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