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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王梅秀
代 理 人 吳文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天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振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如附表所示各筆請求金額,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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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 │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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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500,000元 │107年2月2日 │AG 0000000│ │六 │ 75,000元 │107年4月2日 │AG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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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500,000元 │107年2月12日│AG 0000000│ │七 │ 75,000元 │107年5月2日 │AG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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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1,500,000元 │107年3月31日│AG 0000000│ │八 │ 75,000元 │107年6月1日 │AG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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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75,000元 │107年2月1日 │AG 0000000│ │九 │1,500,000元 │107年10月31日 │AG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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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75,000元 │107年3月1日 │AG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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