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2333,201903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3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鐋鑀(原名李文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陸佰柒拾參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