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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4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代 理 人 張巽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蘇侑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蘇侑章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蘇侑章住居於臺北市南港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本件駁回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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