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4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璞真作社區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乃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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