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2445,20190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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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445號
聲 請 人 詠堂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成
相 對 人 康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秋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及第二項定有明文。

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約給付保全服務費用,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惟依其提出付款簽收簿影本,相對人欄位有收款廠商收款欄位有承辦人員,依其外觀無法判斷相對人是否未繳款,經本院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七日釋明對相對人有債權之原因事實併提出可佐證之資料,聲請人於民國108年2月25日收受裁定後迄未提出,難認聲請人已表明請求原因事實其聲請有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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