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2596,201903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5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親家雲硯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素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魏宏泰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魏宏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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