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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596號
聲 請 人 親家雲硯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素幸
相 對 人 魏宏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管理費新臺幣26,219元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依其提出建築物謄本顯示該建物所有權人係宏奇資產有限公司(下稱宏奇公司),相對人僅為其法定代理人,則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管理費聲請支付命令已有違誤,且宏奇公司之登記址設於新北市中和區,非本院轄區,縱聲請人更正相對人為宏奇公司,本院亦無管轄權,是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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