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2604,20190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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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604號
聲 請 人 台北市明駝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 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向多瀚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定有明文。

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亦規定甚明。

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未提出文件釋明其為具當事人能力之非法人團體及其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2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業於108年3月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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