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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692號
聲 請 人 吳建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鎮篷、張瀞鎂、金彭心卜(即彭心卜)、葉淑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提出之匯款單所載匯款人均為張銘城,請釋明台端得請求相對人還款之原因及依據。
二、台端於聲請狀請求原因事實一、主張謝鎮篷、張瀞鎂向台端借款新臺幣(下同)9,450,000元,金彭心卜(即彭心卜)對此筆債權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為何?(台端提出之支票發票人為海森驗證股份有限公司,金彭心卜(原名彭心卜)係公司法定代理人,並非發票人)
三、台端於請求原因事實二、主張葉淑儀擔保金彭心卜(原名彭心卜)之借款2,200,000元,此筆債權與前述9,450,000元係同一債權?抑或另一借款債權?如為另一債權,請提出已交付款項予借款人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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